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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回到自己租住的涿州市**村一出租公寓,开门时发现冯某某和自己同居女子闵某某在一起,进屋后在房间衣柜内找到冯某某,随后徐某甲拿一把水果刀,将刀比在冯某某脖子部位对冯某某进行威胁,强迫冯某某给其20000元,后冯某某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向其转账20000元,经涿州市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颈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银行对账单、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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