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到汕头市金平区**路与**路交界处的被害人杨某甲的“**车行”,以购买摩托车需要试车为借口,当被害人杨某甲用钥匙启动一辆红色豪爵牌HJ125-8G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认定,价值2888元)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店门口来回转两圈,后乘机驾驶摩托车沿**路逆行往北开,被害人杨某甲发现被告人徐某某越开越远,在后面边喊边追,被告人徐某某仍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甲武随即报警。至当晚22时多,被告人徐某某在手机APP“**”平台上挂价销赃该摩托车,被害人杨某甲在网上发现后与被告人徐某某商定好价格并约定在汕头市龙湖区**路**号交易该车,后公安机关在该处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现场缴获该辆摩托车。
案发后,被抢夺的红色豪爵牌男庄二轮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抢夺地点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武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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