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8********,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大道*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市**镇**村。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2020年6月1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赵某某诉徐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林郊民初字第103号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徐某某、郭某某名下位于**市******号楼*单元**层***室房屋。该裁定于2013年6月19日已向徐某某依法送达。2013年10月份,徐某某和高某某(已判决)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虚构双方2012年4月已将上述房屋买卖、租赁的事实,且徐某某将上述房屋腾清后实际交付给高某某。2014年2月份,高某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纪某某。2019年11月13日,高某某家属将上述房屋转让款退还纪某某,并由纪某某退还该房屋。
另查明,在赵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2013年12月高某某利用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徐某某与高某某事前串通,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致使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4)林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对位于林州市***大道南侧******号楼*单元**层西户房屋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徐某某和高某某继续作虚假陈述;2015年12月7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1月5日,高某某再次利用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向林州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城郊法庭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徐某某、高某某再次作虚假陈述,致使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豫058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虚假协议真实有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相关证人证言;法院民事卷宗材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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