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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6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偿还范某某股权转让款5万元、2017年4月26日,樟树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徐某某上交罚款5万元、2017年7月7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支付曾某某货款12万元、2017年7月18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徐某某应向张某某支付18.16万元货款,同年11月16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先后向樟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8日,樟树市阁山镇政府将45万元猪场补偿款支付给被告人徐某某。为了防止个人账户被法院查封,被告人徐某某要求阁山镇政府将该笔款项转至其指定的杨某甲(其外甥女)的622848232843********账户内,后被告人徐某某又将该笔款项转至杨某乙(其妻子杨某丙的姑姑)账户内并将这45万元取现。被告人徐某某既未向樟树市人民法院告知该笔款项,也未将该笔款项偿还申请执行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猪场关停货币补偿协议、查询存款通知书、杨某乙农业银行流水;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曾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胡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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