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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6********,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建设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分局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02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63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被告人徐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26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妻子商某某名下的位于盐城市**路**号**庄**幢**室,同年5月3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同年8月13日发布拍卖公告,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查封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同年9月19日,许某某以3045700元的价格竞得拍卖的房产,并将款项全部缴纳至法院。同年11月5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庄小区张贴公告,责令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妻子商某某在2018年11月8日前迁出**庄**幢**室。2018年11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徐某某采取损坏、拆除已拍卖的房产内的门、门框、吊顶等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将**庄**幢**室房屋钥匙交至法院。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明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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