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本市**镇**村**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执行被告人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8月23日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赣(0281)民初1470号判决书,判决徐某支付各项损失261090.33元,被告人徐某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自判决生效后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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