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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庄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庄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因自家修建小产权房子与王某某借款纠纷由庄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30日前清偿王某某借款本息8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清偿本息86000元;逾期未能清偿的数额至清偿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担保人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人徐某某、担保人李某某未自动履行义务,王某某分别于2016年2月2号、2016年6月6日向庄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庄浪县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7月6日受理为强制执行案件。为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庄浪县法院在2016年10月17日、2018年8月4日、2018年8月16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7月24日先后10次作出裁定,要求被告人徐某某履行义务,因被告人徐某某一直拒不履行,庄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徐某某处以拘留15日的决定并送拘留所执行,执行完毕至庄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时一直没有履行该裁定。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因与孙某某工程欠款纠纷一案,被庄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825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2018)甘0825民初1222民事裁定书,裁定徐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之前偿还孙某某欠款1.6万元,到期后,徐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孙某某遂于2018年11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庄浪县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既不主动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12日庄浪县自然资源局先后分两笔将庄浪县职教中心异地扩建项目土地征收中徐某某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1302863元兑付到账,但徐某某一直未向法院申报,也未自动履行法院裁定,清偿孙某某欠款。

从2016年2月2日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生效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出售两套小产权房,获款1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之妻张某某经营的“**蔬菜店”,从2017年腊月开始营业,2018年收入为98216.29;2019年收入为269057.73元;2020年1月1日至4月29日收入为125216.61元,共计收入为492490.63元。2018年11月15日,庄浪县自然资源局将徐某某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652471元兑付、2019年1月12日又将徐某某第二笔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650392元兑付,两次兑付共计1302863元,在兑付时徐某某因明知自己及家人的账户被法院冻结,便提供别人的账户供兑付使用,第一笔兑付至徐某甲账户(账号:62284134401********,开户姓名:徐某甲),第二笔兑付至王某甲账户(账号:62284834461********,开户姓名:王某甲)。在此此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但其既不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也不主动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且有能力执行,但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被告人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行为,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霞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侦查卷3册,执行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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