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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6433.33元,共计196433.33元,并从2019年4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月2%计付本金50000元的利息。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某一直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9年6月28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向徐某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但被告人徐某某既未归还朱某某款项,也未向缙云县人民申报财产。2019年10月28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因徐某某拒不申报财产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并实际执行拘留(拘留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2日),但拘留结束后,被告人徐某某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向缙云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接到缙云县公安局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缙云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债权人朱某某就执行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缙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12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的借款事宜,并约定徐某某一次性归还朱某某借款本息8万元,朱某某放弃徐某某应当归还的全部判决款项。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向朱某某归还了本息8万元,并获得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奥铃、邮件详情单、收寄情况登记、情况说明、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证明、执行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琴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通过一体化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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