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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245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5********,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小**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月**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徐某甲、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豫0105民初1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徐某甲、王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于2016年7月6日将其收到的卖房尾款127万元转移,拒不归还上述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判决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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