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与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8)鄂0922执保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山东**公司所有的三台漆包机,并于同年5月29日进行了现场查封。2019年3月1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鄂09民终174号终审判决,判令山东**公司支付湖北**公司货款、违约金及其它费用共计1119563.62元。判决书生效后,山东**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9日,湖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大悟县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山东**公司将已查封的财产转移,其公司办公地人去楼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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