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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58********,汉族,初中毕业,工作单位:南阳**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市**区**街道**街**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合同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6年8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临时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南阳**有限公司企业法人,2015年5月份在被告人徐某某经营南阳**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该公司员工张某某等9人工资共计171902元, 2015年9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该徐先采取多种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停产后以要账为由离开,给工人打欠条后又拖而不支,再后干脆以逃匿的方式不见张某某等人。为逃避侦查,该徐先后在陕西西安,山东临沂,云南昆明,浙江绍兴打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该徐于2016年8月1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区**镇派出所抓获,该徐对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徐被羁押期间,其家属委托律师同受害工人达成谅解,赔偿被拖欠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崔某某、刁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拒不支付其公司九名员工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作法

助理检察员:袁  龙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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