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庐江县**镇**路**号**首座**栋1-A903。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2月1日被庐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8月7日两次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24日、8月27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5日,徐某某与合肥**集团有限公司庐江**项目部法人代表刘某某签订木工劳务清包施工合同,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号楼木工模板工程,至2018年10月徐某某所承包部分工程完工,共拖欠工人施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卢某某、丁某某、钱某某、左某某等100余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2370213元。2019年1月30日,施某某等56名工人至庐江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徐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县劳动监察大队组织双方协商时,徐某某以与刘某某在工程款结算数额上存在争议异议、刘某某承诺给付的工程款不足以发放工人工资为由,拒绝接受刘某某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的工程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当日晚,庐江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徐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于次日9时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人民币1767205.80元,并送达徐某某签收。1月31日,在刘某某承诺拨付人民币1780000元、后合肥**公司实际转入人社局账户人民币1800000元,供徐某某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徐某某仍拒绝接受该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2月1日,庐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传唤徐某某,当日执行刑事拘留;经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合肥**公司再次转入人社局账户人民币200000元。2月2日、3日,徐某某亲属筹款和合肥**公司共同将拖欠的工人工资人民币2370213元支付完毕。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木工劳务清包施工合同、欠薪统计表、欠条、领条、欠薪情况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及限期整改指令书、电话告知记录表、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张某某、卢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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