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北京市怀柔区****村。20124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6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滦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院批准,于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为滦平县安纯沟门乡**村承德市**养殖场项目工程主要责任人,2019年3至4月份,徐某某拖欠耿某某等1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179520.00)。滦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5月9日至5月12日多次给徐某某打电话或发短信方式通知其到滦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解决拖欠耿某某等人劳动报酬事宜,徐某某均无故未按要求到达。同年6月13日,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徐某某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徐某某拖欠尚某某等46名劳动者报酬,合计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贰仟玖佰叁拾元整(¥1332930.00)。2019年12月12日至14日期间,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知徐某某本人到滦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实处理拖欠劳动者报酬事宜,徐某某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且无正当理由。同年12月18日,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徐某某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2020年1月2日,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徐某某于同年1月4日到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拖欠劳动者报酬一事,徐某某仍未按要求到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新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