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承包团风县**项目部5、8、13号楼的内外墙粉墙、外墙贴砖等工程。同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徐某某组织金某某、钱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班组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从2016年1月开始,徐某某共计拖欠以上班组30余名民工工资29.35万元。民工多次找徐某某讨要欠薪,其一直拖欠,后无法联系。
2016年10月,金某某、钱某某等民工到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工作人员多次与徐某某联系及发消息,其不予回复。2017年1月10日,该局向徐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其仍不支付民工工资,一直逃匿。该局的工作人员继续多次联系徐某某,督促其支付民工工资,其不予支付。徐某某的欠薪行为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2019年4月10日,徐某某将拖欠的29.35万元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支付被害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工程完工后故意拖欠民工工资,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87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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