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建议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F-3-105注册成立了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于2019年10月7日开始对外营业,同年12月31日停止营业,期间,徐某某以经营不善为由,于同年11月20日、12月3日将*甲公司的店长刘某某、厨师长***及其他公司**共计16人陆续辞退,尚拖欠刘某某、崔某某等16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11578元,为此,刘某某、崔某某等16人于同年12月13日向本市洪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欠薪问题,洪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后,向*甲公司先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多次通知徐某某在指定时间到达洪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配合调查,徐某某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并拒不支付拖欠的刘某某、崔某某等16人工资。2020年5月15日,洪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徐某某涉嫌犯罪向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移送该案。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代为支付了刘某某、崔某某等16人被拖欠的全部工资,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辨认笔录、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账单详情、日记账、财务资金月报总汇、科目余额表、对账表、营业执照、店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厨房承包协议、人员架构图、工资表、委托书、转账回单、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3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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