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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4********,汉族,大专文化,鄂州市**合作社**,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鄂州市**合作社期间,欠周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等48名工人工资共计10.6092万元未付清。2019年7月,徐某某外出务工未归。同年12月19日,鄂州市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徐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徐某某于同月25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将该指令书在徐某某的办公场所外张贴。同时,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向徐某某手机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其处理欠薪事宜,徐某某仍拒不支付所欠工人劳动报酬。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鄂州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0年6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等48人付清劳动报酬10.609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鄂州市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证据材料、谅解书及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廖某某、熊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共计人民币10.6092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春晓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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