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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浜**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间,在常熟市**镇经营**厂,期间采用预发生活费、拖延时间支付工人工资等方式来逃避工资支付义务,拖欠该厂工人曹某某、黄某某、程某某等30名工人共计人民币336532元。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该厂20余名职工2018年至2019年6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36532元。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因资金问题不能支付工人工资,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于2019年6月20日经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租赁合同、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限期改正指令书;

2.证人殷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黄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琴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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