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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7********,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害人仵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接到冒充熟人的诈骗电话,对方先后要求向指定账户内汇款300000元,仵某某遂向该账户分七次共计汇款300000元。经查,该资金中有50000元汇入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农业银行卡内(卡号:62133611999********)、有40000元汇入王某某的邮政银行卡内(卡号:62179971500********)。

根据上述线索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其上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他人银行卡,帮助其上家收取、转账、取款犯罪所得资金。其中,被告人徐某某收购的王某某的两张银行卡内共计过账157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信息截图、发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仵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施某某、龙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刻录聊天信息截图、银行流水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继东

检察官助理:黄慧慧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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