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害人焦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城小区家中,加入“普利达投资”微信群并下载“智慧财富”APP,连续转入该APP内人民币89100元后发现被骗,所投资金无法提取,转入APP付款链接均为转入个人账户,共计损失86675元。被骗部分资金进入福州尔诺希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该公司于当日及次日共转入被告人徐某某已出售给欧阳某(另案处理)的62170032100********银行卡内650000元。欧阳某于2019年11月13日带被告人徐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建行,欲挂失并补办该银行卡,当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内余额达50万元后,徐某某即确定其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赃款,后因银行卡挂失业务不能异地办理,其于当天返回广东清远。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办理完银行卡挂失、补办业务,在将欧阳某等人许诺的7万元好处费取出后,开通网银、U盾连同该卡交于欧阳某,致使卡内剩余资金被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其银行卡内人民币50万元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刚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山东省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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