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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身份证号码4523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乐县**镇**村**号。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黄某某叫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他人办银行卡给其使用,每天可以获得240元至300元的报酬,潘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办了两张银行卡给蔡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同时蔡某某、黄某某要求徐某某进行刷脸将卡与支付宝捆绑在一起,给其在桂林**酒店进行非法操作转账,徐某某到戴斯酒店,明知蔡某某、黄某某非法转账还将卡给其使用,共转走18.7万元,得款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陈述;

2.同案犯证实;

3.书证;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帮罪犯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克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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