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村**号,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龙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李某某(已判决)手中的液晶显示器是赃物,仍多次低于市场价收购,共收购10台17寸液晶显示器、24台22寸液晶显示器、4台19寸液晶显示器、34台现代牌液晶显示器,经物价部门鉴定,徐某某收购的液晶显示器总价值524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赃款5万元,并已返还三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李某某手中的液晶显示器是赃物,仍多次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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