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徐某某在明知韩某某等人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采砂,从韩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处,多次购买了非法开采出来的砂石进行销售,共计购买了2400多吨砂,销售金额6.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徐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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