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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路**号**房,群众,个体经营户,无前科。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途经蕉岭县**路**号“**车行”时,得知店主谢某某(另案处理)代朱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销售一辆“贝纳利黄龙600”摩托车。徐某某贪图便宜,在明知该摩托车无相关合法证件且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人为损毁,没有合法证明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处购得该车。

2020年2月16日下午,徐某某因被该摩托车排气管烫伤而让谢某某代为介绍销售该车。同年2月18日下午,被害人刘某某在谢某某经营的车行内发现该摩托车是其于2019年8月31日在梅江区**路失窃的贝纳利黄龙600二轮男装摩托车(车架号:00****,发动机号:2800****),遂报警。案发后,民警扣押该被盗摩托车并已发还失主。

经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涉案车辆进行痕迹检验鉴定,检出该辆摩托车的车架号码被改动,显出号码为LBBGHR004********,发动机号码有改动痕迹,未检出原始号码。

经蕉岭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涉案车辆进行鉴定,结论是:贝纳利牌黄龙600男装摩托车于2020年1月1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壹拾元(¥17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育林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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