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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新村**号楼**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0 月某日,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已判决)等人与在本市**镇**大道**咖啡店包厢内,与陆某某商谈厂房部分工程事宜。期间,洪某某以工程施工会受到骚扰等为由,向陆某某索要香烟。当日过后经洪某某多次催促索要,陆某某被迫花费人民币12200元购买20条软中华香烟交给洪某某,洪某某事后将其中10条软中华烟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该香烟非法所得情况下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茅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及另案已判决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收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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