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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赤壁市**镇**队**号。2004年10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手机、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2000********)借给尹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并为尹某某在该手机上开通支付宝网商银行提供账号和密码。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受尹某某邀约,在明知巨额资金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使用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2000********)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黄盖湖营业所取款7万元钱交给尹某某,后收取尹某某“辛苦费”200元。经查,被告人徐某某所取的7万元系被害人兰某某被诈骗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金走向图、银行卡交易流水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伟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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