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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放火、敲诈勒索、伪造身份证件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青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放火罪、敲诈勒索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从2020年1月18日至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从2020年2月2日至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2019年8月中至9月初,被告人徐某某不顾公共安危,三次在青神县黑龙镇内放火破坏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青神县黑龙镇的青竹加油站马路对面,放火燃烧电缆、电杆等设备。因异常停电影响1415户居民和企业用户正常生产生活,时间长达12小时,其中四川**实业公司损失4万余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从青神县黑龙镇的青竹加油站后山翻进站内,使用木柴、机油等易燃物引燃加油站东北侧角落的箱式变电站、电缆等设备。因异常停电影响1415户用户正常生产生活,时间长达6个小时,其中四川**实业公司损失2万余元。经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箱式变电站、铜芯电缆价值10.9136万元。

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点燃捡拾来的衣物,将青神县黑龙镇鸿化村5组徐冲村1社的1号落地式配电箱引燃至烧毁。因异常停电影响56户用户正常生产生活,时间近4个小时。经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落地式配电箱价值1.6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青神县电力公司故障抢修单、被烧现场照片,青神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四川**实业公司经济损失统计表,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鉴勘验、辨认等笔录。

二、破坏易燃易爆物品罪

2019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预备向青神县黑龙镇龙女寺主持罗某某勒索钱财。为制造恐慌,徐某某于同年8月8日、8月14日、9月1日在龙女寺外的道路坡道处,不顾公共安危,对正在使用中的天然气设备破坏并放火,三次均致天然气大量泄露引发大火,并影响19户居民和企业用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消防大队情况说明、恒辉天然气公司抢险停气名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价格认定结论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三、放火罪

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青神县黑龙镇龙女寺外,将多根引燃后的木柴从窗户扔进龙女寺的一间杂物房,之后徐某某逃离现场。该房间内存放了大量易燃物品的杂物房,其中含一罐天然气。后因杂物房内一水管在持久燃烧下破裂,流水阻熄大火蔓延,相邻房间内入住的十几名高龄老人幸免于难。

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从青神县青竹加油站后山翻进站内,不顾公共安危,将加油站员工雷某某停放在加油站内的一辆越野车引燃后逃离现场。虽经青神县消防大队救援,但该车已被完全烧毁。经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越野车价值4.5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消防大队案件移送通知书、救援出动命令单,青神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2.证人证言: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四、敲诈勒索罪

2019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使用微信名“田先生”添加了青神县黑龙镇龙女寺主持罗某某为好友,随即在微信上谎称其受雇于罗某某的仇人,将炸毁龙女寺,让罗某某庙毁人亡,要挟罗某某转账60万到名为“邱金田”的账户保平安。在罗某某告知钱财不足后,徐某某将索要金额降为20万。9月5日16时,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名为“邱金田”的身份证件;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青神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罗某某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重庆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

五、买卖、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9年9月5日,青神县公安局民警在东坡区松江镇王桥村103国道旁,遂资眉高架桥下,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名为邱金田、覃星星、王强的三张假身份证。被告人徐某某自称三张身份证均是在2018年为了筹备网上贷款,在网上购买,其中名为王强的假身份证使用的是徐某某本人照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张假身份证;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川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认定意见、王强假身份证头像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放火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放火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被告人徐某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相威胁,迫使他人交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徐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放火罪、敲诈勒索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因被告人徐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敲诈勒索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博、曾新秀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卷5册,证据材料1册(共17页)。

3.身份证3张,视听资料光盘1张,鉴定意见附光盘1张,指认现场光盘1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张。

4.被害人雷蕾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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