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5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与被害人郑某某及其家人有家庭矛盾,为报复泄愤,明知屋内有多人居住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爬墙进入被害人郑某某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家中,采取持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摩托车汽油的方式实施放火,将房屋院内一辆金鹰牌二轮摩托车点燃烧毁,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673元。
2020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报警投案自首,后公安民警到其家中将其带至神岗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徐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放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婉如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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