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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2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市宫渡区**村**号**楼**房间内,在茶几上用打火机将被子、衣物、打火机等物品点燃,火势扩大后,用碎啤酒瓶将自己刺伤,后因烟浓火大,便从房间跑出,并欲抢夺一女子手机,后其躲藏至一房间内。居住在此的居民发现浓烟且404房间已被熏黑,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徐某某控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三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群蕊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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