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农民,中专文化,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301292001********,户籍所在: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住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7日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放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正午,被告人徐某某和徐文涛(已做行政处罚)到寻甸县**街道**村大凹子山上放羊,被告人徐某某和徐文涛(已做行政处罚)两人坐在草坪上抽烟时,徐文涛(已做行政处罚)先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故意点燃身旁的枯草然后立即扑灭,后被告人徐某某见状也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随意点燃身旁的枯草,当时一阵风吹来火势迅速扩大,被告人徐某某、徐文涛(已做行政处罚)两人分别用鞭子、树枝和衣服扑救,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徐某某打电话报警后驱赶着牲口离开现场,后经护林员、消防队、专业扑火队、干部、群众等及时赶到全力扑救,才将山火扑灭。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合计1.25公顷(18.750亩),其中:有林地1.05公顷(15.750亩);非林地0.20公顷(3.00亩);过火林地区域内林木合计1170株(丛);原有立木蓄积41.801m³(材积25.515m³),其中:云南某507株,原有立木蓄积35.107m³(材积22.293m³);栎树78株,原有立木蓄积5.557m³(材积2.500m³);滇油杉17株,原有立木蓄积1.137m³(材积0.722m³);杂灌568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提某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林区故意点燃山林植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4月30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2、被告人徐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831443****,保证人徐荣昌,电话158871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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