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3********,汉族,无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沟)**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0月13日被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因租种土地纠纷,对本村村民闫某某(被害人,女,1964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镇**村**组**号)产生怨恨,遂于2019年**月**日**时许,到闫某某住房处,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闫某某家房屋附近的柴禾堆点燃烧毁。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 **月 **日*时*分许,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盘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打火机照片、情况说明及罪犯入监登记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甲对放火现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019.12.05海城市高坨闫某某家被放火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忠刚
检 察 员: 万远宾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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