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审查过程中,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11时许,因丈夫的哥哥徐某某将婆婆的丧葬费全部拿着,被害人李某家与其二嫂李某乙到被告人徐某某家(邯郸市峰峰矿区**社区**号楼**单元**楼**户)进行索要。李某甲敲徐某某的家门,徐某某未应答,后李某甲踹徐某某家门,徐某某开门后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徐某某朝李某甲腹部踹了一脚,后徐某某下楼。在三楼和四楼楼梯拐角处,徐某某被李某甲抓住后衣领,徐某某抓住李某甲的头发将李某甲摔倒在地,又用脚朝李某甲身上踹了两脚,后被从楼下赶到的李某乙拦开,李某甲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调解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史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峰公物证鉴(伤检)字【2019】009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伤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徐某某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建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于邯郸市峰峰矿区**镇**社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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