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案发前系沂水县**院聘用人员,住沂水县**小区**号**单元**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沂水县**院移送审查起诉,后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因出租车费用问题与谭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二人相互殴打。期间,徐某某持拳头击打谭某某头部、身体。致谭某某右侧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水县**小区**号**单元**室,电话1356393****;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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