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0日14时许,在兰陵县**镇**村徐某甲家门口,被告人徐某甲与徐某乙(已判刑)因琐事将徐某丙打伤。经鉴定,徐某丙右肩胛骨骨折及肋骨骨折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彬芳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