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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53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妻子李某丁因被害人李某丙的父亲李某甲将徐某某门口猪栏处土地用钉木桩围起来,双方产生纠纷。李某甲与李某丁发生争吵,后徐某某直接将李某甲钉的木桩拔掉,李某丙便冲上前抓住徐某某衣领,并将其按在墙上。徐某某、李某丁与李某丙、李某甲双方发生拉扯、打架。过程中徐某某使用木棍将李某丙右手打伤。经鉴定,李某丙右手掌部软组织挫伤,右手第五掌骨近端完全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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