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9********,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三岔口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7时,在徐某区安肃镇某某村徐某乙家门口,因纠纷,被告人徐某甲与徐某乙发生打架,致徐某乙头部和鼻子受伤,经鉴定,徐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徐某乙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徐某甲与徐某乙达成和解,得到徐某乙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527****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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