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城**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层**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某(男,51岁,陕西省人)发生纠纷,后徐某某持刀将吕某某砍伤,致其右前臂皮裂伤,术后右前臂单个创口长度达17.5cm,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向大屯派出所自动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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