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同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街****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撕扯,随后其打电话叫来其弟徐某乙(已死亡)。徐某乙用拳头将被害人姜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徐某甲用脚踢打被害人姜某某,二人共同将其肋部、眼部打伤,致使被害人姜某某肋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致使被害人姜某某右眼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甲身份证明材料、就诊病志复印件、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临床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轻伤害和解协议及收条、死亡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