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8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西路*甲*号**门“**”饭店后厨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用折叠刀将被害人陈某乙、腿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膝开放性创口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黑色折叠刀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3.证人常某某、陈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8.其他证明材料:作案工具提取经过及扣押清单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晨
2014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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