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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6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村**楼。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号**楼**美发店上班时,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同事、朋友一行六人来到店内,以被告人徐某某的言行影响了其公司的业绩为由,将正在店内为他人理发的徐某某拉出店外,拖至三楼、四楼之间的安全通道平台,推搡并击打其胸部、且持棍子威胁等,逼迫徐补偿公司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保证不再滋事。继而被害人杨某某等人为拍摄承诺视频,由其余众人守在理发店外,杨某某跟随被告人徐某某进店取身份证。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店内取身份证的同时悄然携带折叠刀,当再次至店外走廊时,被告人徐某某突然用刀捅刺被害人杨某某腹部致伤。经鉴定,杨某某肝脏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徐某某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徐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作案工具折叠刀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沈某某、韩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扣押清单》,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受到不法侵害过程中,突然用刀捅刺被害人杨某某腹部致伤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七宝派出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相关《就医记录》等书证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的就医验伤情况;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伤势鉴定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七宝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视赔偿情况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文龙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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