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里**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方某某在仙居县南峰街道下垟底上屋村22号的出租房内因琐事引起争吵,后发生打架,徐某某用木棍打伤方某某身体,致其右侧第4-6三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方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病历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