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在扶余市**街“**”酒吧内,因代某某醉酒后无故辱骂徐某某,被徐某某用啤酒瓶将其头面部击伤,经吉林省公证司法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代某某的损伤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院诊断书、赔偿谅解协议、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2.证人潘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代某某的损伤符合轻伤二级;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二张。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他人身体健康,用啤酒瓶将代某某击伤,致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山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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