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公诉刑诉〔2014〕29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1********,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小区,居民,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6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日15许,徐某某赶至吉首市林木山加油站,殴打坐张某甲车从永顺来吉首的郁某某,导致郁某某左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2014年6月5日,徐某某在其丈夫张某甲陪同下,到吉首市公安局峒河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
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6、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礼旺
2014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永顺州精神病医院治疗,联系电话:15364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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