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巨海城九区北门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法医检验鉴定文书、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燕淑敏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案卷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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