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3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7********,汉族,高中文化,天津**物业公司**,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7年3月2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南开区宜宾道嘉陵东里小区门口,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面部打伤。经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面眶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窦骨折、双眼复视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瘫痕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书;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之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 怡
代理检察员:刘占勇
2017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刑事诉讼及文书卷贰册,起诉书十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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