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女**新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离婚。离婚后,徐某某发现熊某某在离婚前便与本市居民杨某某关系亲密,于是心生怨恨意图报复。2020年5月13日晚11时许,徐某某从家中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前往杨某某和熊某某租住的黄郢新村并在二人住所附近的巷口守候。当晚,杨某某和熊某某经过此处,徐某某突然持刀上前对杨某某和熊某某连捅数刀、又持砖头殴打杨某某,随即逃离现场。杨某某、熊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明光市中医院抢救治疗。经明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体表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创口、胸腔积血积气、胸壁穿透创及左上臂创口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左侧第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熊某某最终伤势程度需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明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明光市中医院入院治疗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杜某某、牛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9.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力丹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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