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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左右,在****村宋某某家门口的路上,宋某某因与被告人徐某某说垒厕所的事情引起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徐某某用玻璃茶杯砸了宋某某头。经鉴定,宋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萧县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条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无前科记录,赔偿被害人宋某某损失16000元,取得谅解。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言。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9月9日20傍晚6点多的时候,在家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出去看时,发现是徐某某和宋某某因为垒厕所的事吵起来了,李某某就说宋某某咋这么多事,宋某某上来就用拳头朝李某某头上打了一下,徐某某就过去打宋某某,徐某某用手里玻璃茶杯砸宋某某的头,把宋某某的头砸流血了。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9月9日晚上7点左右,我丈夫宋某某与徐某某因盖厕所的事发生纠纷,看到宋某某跟徐某某两个人吵起来了,就赶紧跑过去拉架,吵着吵着他们就开始厮打起来了,徐某某夫妻先朝我丈夫宋某某身上乱打,宋某某也朝徐某某夫妻身上打了几下,当时张某某在旁边拉着不让他们打,这时候徐某某从他电动车里面拿了一个玻璃杯就朝宋某某的头上砸,一下就把宋某某的头砸流血了,茶杯当时就碎了。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徐某某家新垒个厕所,靠着我家的墙头,有点挡着我家的下水道了,我一直想找机会跟他说说这事,2019年9月9日就顺便提了一下,才引起的打架。当天,晚上吃过饭七八点钟左右,正好他家属也在旁边,我就跟他家属提这个事,他家属说话更不在理,用手指着我额头,说我找事,我就用手推她,徐某某见我推他家属了,就过来推我,这样我们三个人互相你推我一下,我推他一下,互相抓着衣服挖对方,我的衣服也撕烂了,徐某某的衣服也撕烂了,打着打着徐某某突然用手里的玻璃杯朝我头上砸一下,我头上有伤,是徐某某用玻璃杯子砸的。现在这事调解好了,徐某某已经赔偿我医药费合计16000元,我已经谅解徐某某将我打伤的行为,不再追究徐某某打我的法律责任。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9月9日傍晚宋某某问我,在他墙边垒厕所也不跟他说一声,我俩就在门口吵起来了,我家属李某某就过来了,也跟宋某某吵,宋某某就用手打我家属一下,我见他打我家属了,就上去打宋某某,我俩都打不过宋某某,正好我手里有个玻璃茶杯,我拿着茶杯就朝宋某某义头上砸了。宋某某头上有伤,是我用玻璃茶杯砸的。 

6. 安徽省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萧)公(司)鉴(损伤)字【2019】63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宋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7.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制图一张、照片十张,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徐某某和宋某某家门口村路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面部损伤程度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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