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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6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吴某某,后加为微信好友,徐某某与吴某某谈好要向其学习网络微信赚钱技术(“微信轰炸”)。2019年9月10日,吴某某到江西鹰潭与徐某某见了面,次日,吴某某开车带徐某某到了黄山,安排徐某某住在君瑞百合大酒店。9月13日,吴某某带徐某某去黄山机场接到了另外一位从外地过来向吴某某学习赚钱技术的张某某,吴某某安排张某某与徐某某一起住在君瑞百合大酒店。9月14日,徐某某向吴某某支付了15000元的学费。9月18日,吴某某带张某某到江西余干,未带徐某某一同前往。

9月19日21时许,吴某某与张某某从江西余干返回黄山,联系徐某某一起到张嫂土菜馆吃晚饭。饭后,徐某某要到吴某某家里取自己的衣物,便与吴某某、张某某一同到了吴某某家中(**小区**栋**单元**室)。当晚23时许,因为徐某某认为吴某某收费后没有教他赚钱技术,要求吴某某退还学费,以及吴某某知道了徐某某在手机里存有其家的定位信息、照片等资料,徐某某与吴某某发生言语冲突。

后吴某某至卧室打电话,徐某某听到吴某某与对方聊天时向他人说到徐某某过来向他学技术,私存他家的定位信息等资料的事,徐某某就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至卧室用刀刺向吴某某头部,吴某某用手阻挡,其左手腕、右耳前脸部被刀刺伤,徐某某又持刀捅伤吴某某腹部、右大腿处。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吴某某目前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医院手术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监控录像、审讯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江佳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检察卷一册。

3.光盘6张(其中1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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