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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回某某夫妻二人于2019年8月19日16时许,在蓬莱市**镇**村村**处,与同村李某某、邢某某夫妻二人因推闸浇地问题发生争执并厮打,致李某某右侧第2-4肋骨及第6-7肋骨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心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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