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高青县***镇***村。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14时许,在高青县**镇**村**路上,因讨要债务被害人徐某丙同被告人徐某甲发生争执撕扯,致使被害人徐某丙左手部受伤。2018年7月5日,经高青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徐某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证人徐某乙、李某某证言;被害人徐某丙陈述;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村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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