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2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工作单位:东莞市**镇**村**厂,现住东莞市**镇**村**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麻栗坡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厂宿舍楼下喝酒,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和其前任女朋友李某某一起回宿舍,徐某某认为李某某给其戴绿帽子,气愤之下拿起酒瓶子砸向陆某某,并使用随时携带的工具刀刺伤陆某某右胸部,继而追打陆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制伏。经法医鉴定,陆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美工刀,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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