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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4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刘某某家门前,因琐事与其发生口角继而争吵, 后持铁锨捣、戳刘某某上半身将其打倒坐地,造成其腰3椎体新鲜性压缩骨折(压缩不足1/3) 。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及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伟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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